文、李振麟

立法院三讀通過《國會職權行使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其增訂「國會聽證權」、「藐視國會罪」、「國會調查權」等相關增正條文,雖然歷經多日的執政黨立委以「擴權」與「違憲疑慮」抗議,場外也有眾多來自於全省的公民團體抗爭活動,但仍不敵國會委員人數的多寡而敗陣。

行政院對此表示,面對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,實為窒礙難行,待收到相關公文後,將會以「提請覆議」、「釋憲申請」、「押案不公布施行」,以及「全國性公投」等方式來反制。

當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條文,出現窒礙難行之際,可依照《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》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,得經由總統之核可提出覆議。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,應於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,然而如經立法院二分之一以上全體委員決議維持原案,行政院應即接受該決議。

另一方面,執政當局認為此法律條文規範與憲法互相牴觸有違憲疑雲時,依據《中華民國憲法訴訟法49條》,只要現有全體委員總額人數,到達「四分之一以上」,即可聲請憲法法庭判決,即依釋憲所需之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人數,也就是29名現任委員,即可提出釋憲。

根據《憲法訴訟法》30條判決條文,經由總額三分之二以上之現有大法官參與評議,若最終宣判合憲,則法律條文生效,反之宣判違憲,則條文失效,將退回立法院重新修訂相關法令。最終也可以透過《全國性公投公民投票》方式來表達複決。面對多日以來的國會雙方委員在《立院職權行使法案》上的激烈爭議,朝野間的法律攻防戰勢必將持續升溫,行政院與國會立院的大戰也順勢一蹴擊發。

Photo WION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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